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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小媛、袁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媛,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媛,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现住全南县。被执行人袁辉,男,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媛与被执行人袁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袁辉名下房产(房屋座落:下山(酒厂对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全房证字第XXX号,面积:114.60㎡)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小媛(身份证号码:),实际面积以全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黄小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黄小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怀审判员  黎 翔人民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