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晓晰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晓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继 续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津0119刑执8号罪犯贾晓晰(曾用名贾金帅),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天津市红桥区居民,住红桥区。2016年3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5)蓟刑未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贾晓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罪犯贾晓晰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2016)津01刑终3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贾晓晰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6年7月28日生育一女贾舒然,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了(2016)津0225刑执000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现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于2017年7月24日以罪犯贾晓晰已怀孕函告我院。经查,经天津市公安医院诊断,罪犯贾晓晰现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贾晓晰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