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王均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王均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均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耕,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瑞军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小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