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56 申请执行人韦有顺与被执行人石小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有顺,石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韦有顺,男,汉族,1963年05月29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石小龙,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韦有顺与石小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石小龙银行存款3913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