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56 申请执行人韦有顺与被执行人石小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有顺,石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韦有顺,男,汉族,1963年05月29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石小龙,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韦有顺与石小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石小龙银行存款3913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