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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卢某与沈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卢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卢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沈某。住会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卢某与被执行人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卢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某的财产线索,法院在穷尽调查手续后被执行人沈某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卢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