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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伟、肖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肖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肖立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张伟与肖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