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光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93号罪犯李光华,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8月20日由本院作出(2015)驻刑执字第1033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光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李光华到郑州市金水区东岳寨5号附5号被害人王某的住处,持刀威逼王某交出财物,后在李光华的胁迫下,王某被迫将现金9元交予李光华;2012年3月24至31日,被告人李光华踹门进入郑州市金水区跃进路岳寨村张东华家中,将张东华放在客厅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以及一部LG手机盗走,价值共1120元,将郑红霞放在路边的一辆伸展动车盗走,价值2080元,将代喜来三枪电动车盗走,价值1260元。罪犯李光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华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华减去刑期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满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