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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林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莉,慧聪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莉,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吉,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慧聪网有限公司(HCInternational,Inc.),注册地址英属西印度群岛开曼群岛乔治敦第一融资大厦4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号京仪科技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郭江,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林莉因与被申请人慧聪网有限公司(HCInternational,Inc.)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莉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行权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28609.1元。(计算方式:15000股*(港币13.3元-港币2.40元)*0.7866=128609.1元);3.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以上述金额人民币128609.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法院未查清涉诉《购股权计划通知函》中被申请人的合规责任与义务,一、二审判决未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二法院未查明签订《购股权计划通知函》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判决引用《购股权计划通知函》书面载明之外的文件限制其行权,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无视被申请人将离职限制行权条款作为不同类型的员工离职行权条件并明确记载在授权文本中的事实,属主观臆断,无任何依据的进行错误的事实认定;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中涉及要约承诺、格式条款与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不当,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林莉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予以具体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林莉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