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大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大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超、郭凌云,均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大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媚,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人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且本案为网络侵权,网络服务器在北京市,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无论作为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105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即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广州市海珠区,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