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彭子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彭子峰,彭玉峰,肖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波,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中港花园F栋三楼。负责人韩宗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子峰,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彭玉峰,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戈,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吉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31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湘西支公司、彭子峰、彭玉峰、肖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子峰、彭玉峰、肖戈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子峰、彭玉峰、肖戈银行存款11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