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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莹与胡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莹,胡文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052号原告:刘莹,女,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胡文君,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刘莹与被告胡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收取立案材料。于2017年7月26日,原告刘莹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莹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撤诉。代理审判员  周忠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