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祁玉英与王林生、刘宝忠、关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祁玉英,女,192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委托代理人:郭桂珍,女,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被执行人:王林生,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免渡河林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被执行人:刘宝忠,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免渡河国营林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被执行人:关晓亮,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免渡河林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关于祁玉英诉王林生、刘宝忠、关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34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宝忠、关晓亮在牙克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本院依法对其公积金进行了扣划、冻结,并对王林生、刘宝忠、关晓亮的工资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