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6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大康诉被王艳辉、冷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康,王艳辉,冷布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642-1号申请人:杨大康,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王艳辉,男,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被申请人:冷布香,女,住址同上。申请人杨大康与被申请人王艳辉、冷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担保人杨飚(身份证号:432301197008290011)以其名下的益房权证资阳字第7130148**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大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杨大康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艳辉、冷布香银行存款19.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三、查封担保人杨飚用以担保的益房权证资阳字第7130148**号房产。案件申请费1498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