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8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张五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五岳,张瑞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48-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五岳,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瑞典,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市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五岳、张瑞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7)菏牡丹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五岳、张瑞典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成阳小区7号楼01004(房屋所有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张五岳、张瑞典名下de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成阳小区7号楼01004(房屋所有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丽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702执848-1号: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五岳、张瑞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7)菏牡丹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五岳、张瑞典名下有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成阳小区7号楼01004(房屋所有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解除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财产,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附:(2017)鲁1702执848-1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