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小平与李芝琼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平,李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19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平,男,生于1970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被执行人:李芝琼,女,生于1982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本院在执行罗小平与李芝琼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巴江南证字第559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