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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傅承学、淄博新宇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承学,淄博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傅承学,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从事交通运输业,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新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通化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28321。法定代表人:岳维收,董事长。傅承学与被执行人淄博新宇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