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超伦与陈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伦,陈子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839号原告:黄超伦,男,1996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嘉鱼县。被告:陈子翔,男,1995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嘉鱼县。原告黄超伦与被告陈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