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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超伦与陈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伦,陈子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839号原告:黄超伦,男,1996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嘉鱼县。被告:陈子翔,男,1995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嘉鱼县。原告黄超伦与被告陈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