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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秋萍与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天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萍,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冯秋萍,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洋。被执行人王天洋,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42号冯秋萍与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天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2012年起涉多起执行案件,且案件执行标的较大、正在逐案执行中。现被执行人王天洋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