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秋萍与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天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萍,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冯秋萍,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洋。被执行人王天洋,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42号冯秋萍与宝清县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天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2012年起涉多起执行案件,且案件执行标的较大、正在逐案执行中。现被执行人王天洋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