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34号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918997255H(1-1)。法定代表人:王必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法定代表人:樊涛生,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3000元,由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崇紫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