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李焕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49号之一原告:刘辉,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符,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辉诉被告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辉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