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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李焕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49号之一原告:刘辉,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符,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辉诉被告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辉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