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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169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易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169号原告: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MLFTU42,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98号六层。法定代表人:安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莉,女,汉族,1968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