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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彪申请执行覃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彪,覃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397号申请执行人马彪被执行人覃华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马彪申请执行覃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覃华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覃华忠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号X栋X单元XXX号(权XXXX)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