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绍云、罗庆和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绍云,罗庆和,罗耀安,罗庆尧,罗庆贤,文贞霞,罗永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绍云,女,1964年2月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娟,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庆和,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耀安,男,1939年12月2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庆尧,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庆贤,男,1955年6月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贞霞,女,1959年4月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永军,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再审申请人杨绍云因与被申请人罗庆和、罗耀安、罗庆尧、罗庆贤、文贞霞、罗永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27民终16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绍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唐新春审 判 员 石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丽娟书 记 员 黎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