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蒋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蒋瑞琴,叶向阳,吴小兰,叶建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346号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8605834J)法定代表人:楼珍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伟,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蒋瑞琴,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益连,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向阳,男,1964���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吴小兰,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叶建卫,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蒋瑞琴、叶向阳、吴小兰、叶建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伟、蒋瑞琴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的利息、罚息、复息;2.被告叶向阳、吴小兰、叶建卫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叶向阳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被告王伟、蒋瑞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益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兰、叶建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向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6日,贷款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王伟、保证人叶向阳、吴小兰签订合同号为6561120150000076《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伟向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6.31125‰计付,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叶向阳、吴小兰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借款人若未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15日向王伟发放了300000元贷款。2015年1月16日,蒋瑞琴向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其自愿对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12月15日,叶建卫向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其自愿为王伟与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内产生的所有融资债权在最高限额300000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催讨,王伟仅归还借款211.63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未再支付过利息,蒋瑞琴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叶向阳、吴小兰、叶建卫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伟、蒋瑞琴共同归还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9788.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其中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6.31125‰计付,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叶向阳、吴小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叶建卫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余额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34元,由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王伟、蒋瑞琴共同负担6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瑜群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人民陪审员 钱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