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维阁与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阁,蒋亚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927号原告:张维阁,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亚龙,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张维阁与被告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维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阁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维阁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