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浩轩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8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蒲良翠,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蒲良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家中,通过网络搜索“克隆出租车”并电话联系卖家购买,后双方约至北京市平谷区密三路与平瑞街交叉口路边,王某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购买“克隆”出租车1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发的营运证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张等物品。经鉴定,该营运证、行驶证系伪造证件。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克隆”出租车一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发的营运证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一本等物品。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查获。经认定,上述营运证、行驶证均系伪造,现已扣押。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机动车牌证鉴定证明、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车辆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营运证一张、行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