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振雄与李高、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雄,李高,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810号原告:吕振雄,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吉县。被告:李高,男,现年40岁,汉族,住西吉县。被告:杨宏伟,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吉县。原告吕振雄与被告李高、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振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高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要求被告杨宏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高原本不认识,后经朋友杨宏伟介绍相识。2015年11月7日,被告李高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当日被告李高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杨宏伟居中担保,约定:”至2016年2月7日归还”。但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时,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李高于2016年5月份给原告仅偿还了借款10000元,下欠30000元却总以种种借口屡次欺骗。现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经多次查找,在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也找不见二被告本人。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振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吕振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忠成审 判 员 马 红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