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水堂、邵阿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堂,邵阿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堂,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阿兴,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水堂与被上诉人邵阿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水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水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水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9546元,减半收取4773元,由上诉人陈水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张 靓审判员 彭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