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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水堂、邵阿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堂,邵阿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堂,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阿兴,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水堂与被上诉人邵阿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水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水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水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9546元,减半收取4773元,由上诉人陈水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张 靓审判员  彭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