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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同江与张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同江,张伍,石春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809号原告:范同江,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姿,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伍,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石春金,男,54岁,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范同江与被告张伍、石春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石春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同江撤回对石春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