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祥与被告孙启武、纪铁成、张亚军、孙广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孙启武,纪铁成,张亚军,孙广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69号原告:赵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启武,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北头营乡河南营村4组30号。身份证号码:被告:纪铁成,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210-12号“纪氏凤山传统熏货”店。身份证号码:被告:张亚军,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南窝铺村3组43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广为,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马场沟村1组15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与被告孙启武、纪铁成、张亚军、孙广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