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地址:乐安县站前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862809268P.负责人:邹天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慧芬,女,系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平,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与郭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赣102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于2017年6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平银行存款101337.1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