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桑德光与邵国平、杨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德光,邵国平,杨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2民初206号原告:桑德光,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奇台农场小学退休教师,住新疆奇台县。被告:邵国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奇台县。被告:杨雪霞(邵国平的妻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奇台县。原告桑德光与被告邵国平、杨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德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国平、杨雪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德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二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25000元和5000,约定月利率为1.5%。并由二被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邵国平、杨雪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底,被告邵国平因需支付工人工资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和2015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和5000元,并分别约定利息为月息15‰和月息1.5%,还款日期均为2015年底连本带利一次付清。被告邵国平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与妻子杨雪霞均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索要,但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付,无奈原告遂诉至本院。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8日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因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对利息及借款期限均作了明确约定,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清偿借款,至今未还无理,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国平、杨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桑德光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13500元,合计4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邵国平、杨雪霞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