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家武与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武,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蒋家武,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关铭,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公里。组织机构代码号:68419997X。法定代表人:关铭,经理。本院在执行蒋家武与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