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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家武与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武,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蒋家武,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关铭,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公里。组织机构代码号:68419997X。法定代表人:关铭,经理。本院在执行蒋家武与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关铭、攀枝花市佳誉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