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索良海、罗燕珍申请执行莫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良海,罗燕珍,莫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36号申请执行人:索良海,男,1977年1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燕珍,女,1975年4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执行人:莫朝昌,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良海、罗燕珍与被执行人莫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索良海、罗燕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726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琪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