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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郭苏泉,丁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财保8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被申请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南首海纳大厦。法定代表人:郭苏泉。被申请人:郭苏泉,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元花,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9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郭苏泉、丁元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