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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晁吉平与河南顶好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吉平,河南顶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09号原告:晁吉平,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河南顶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慕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1748412X9法定代表人:孔平稳,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晁吉平与被告河南顶好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晁吉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吉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吉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仝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