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徐小姣易绿鹏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徐小姣,易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被执行人:徐小姣,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易绿鹏,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依据本院(2017)渝0230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经查:本院(2017)渝0230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系向被告当事人徐小姣、易绿鹏邮寄送达,现该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给被执行人徐小姣、易绿鹏,故该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