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洪岩、凤阳中山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岩,凤阳中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岩,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回族,公务员,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凤阳中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东华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晓天,该医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凤阳中山医院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