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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博煊与邸彥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博煊,邸彥茹,赵建民,赵煊,邸彦茹,张作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赵博煊。申请执行人邸彥茹,。申请执行人赵建民。申请执行人赵煊。申请执行人邸彦茹,。被执行人张作米。赵博煊、邸彥茹、赵建民、赵煊、邸彦茹与张作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14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作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博煊、邸彥茹、赵建民、赵煊、邸彦茹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房产信息,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工商无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作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博煊、邸彥茹、赵建民、赵煊、邸彦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作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博煊、邸彥茹、赵建民、赵煊、邸彦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伟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