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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树强与朱芠清、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聚荣建工有限公司,郭树强,朱芠清,周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异25号异议人(案外人):桓台县聚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荣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友,男,该公司职工,住桓台县。原告:郭树强,男,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朱芠清,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周淑英,女,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在本院执行原告郭树强与被告朱芠清、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中,案外人桓台县聚荣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荣公司)对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聚荣公司称,桓台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桓台县文化街4号楼18单元的房屋,原系淄博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开发建设,后为办理贷款,而由被告夫妇顶名落户,但房产仍系新瑞公司所有。2011年7月18日,新瑞公司与异议人签订顶账协议,新瑞公司以数套房产顶账给异议人,以折抵部分工程款,其中就包括上述所查封的房屋。对此,时任新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芠清不仅知晓而且是同意的。在协议签订之后,新瑞公司与朱芠清便将涉案房屋交付异议人,并一直由异议人占有、使用、收益。协议签订后,因为涉案房屋存在贷款及被告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不能改变该房产已为异议人所有的事实。综上,异议人认为桓台法院查封上述房产错误,请求解除对桓台县文化街4号楼18单元的房屋查封。异议人为证明其异议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顶账协议。本院查明,2016年9月,原告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0321民初285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9月14日,本院查封了被告名下位于桓台县文化街顺河家园4号楼18单元一至二层的房屋及其他与本案无关的房产。上述事实,有(2016)鲁0321民初2858-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异议人称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其属于实际所有权人,并提供了顶账协议用以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诉讼程序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异议程序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桓台县聚荣建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慧君审判员  伊护国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