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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龙云华与张珍玉、周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华,张珍玉,周莉,周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50号原告龙云华,男,生于1967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肖波(特别授权),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珍玉,女,生于1973年12月2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周莉,女,生于1997年2月26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周小军,男,生于2002年2月2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雪峰(特别授权)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云华与被告张珍玉、周莉、周小军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纠纷一案,原告龙云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云华撤回对被告张珍玉、周莉、周小军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云华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