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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秀军申请执行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军,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20号之一申请人杨秀军,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工业园区钒钛工业去(一枝山)。法定代表人王兰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米劳人仲案(2016)xx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杨秀军申请执行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现经双方协商该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米劳人仲案(2016)x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张 睿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