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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宗春、尹忠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宗春,尹忠荣,赵学成,临沂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132号申请人:梁宗春,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申请人:尹忠荣,女,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赵学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临沂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十里堡村。法定代表人:平振亮,经理。申请人梁宗春、尹忠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18**挂号牌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18**挂号牌重型半挂车一辆,扣押于万方停车场。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梁宗春、尹忠荣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