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坚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587号原告王坚,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五洲公路港综合楼三楼。负责人邵泽猛,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坚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坚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卓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