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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盛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80号被执行人陈盛根,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刑二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盛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执行人陈盛根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由张荣兰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2016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盛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2016年11、12月,2017年1月、2月、3月、5月,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存款,无法解决本案执行标的,无控制必要。3、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7年3月,本院通过省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工商、送达地址、出入境、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2017年7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陈盛根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盛根家中无人,本院依法在其住所地张贴了公告,并向其邻居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邻居向本院反映陈盛根长期不在家,不清楚目前人在何处。6、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盛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陈盛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刑二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