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伍奇与何文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奇,何文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891号原告:伍奇,男,汉族。被告:何文学,男,汉族。原告伍奇与被告何文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伍奇诉称,原、被告自2009年起即发生业务往来,截至2013年3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26305元,被告承诺2年内支付,但因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263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何文学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半边街社区半边街45号1栋8号,因此,本案应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文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经我院审查,被告于2017年6月6日收到本院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其应在十五日内即2017年6月20日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现被告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诉讼答辩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文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卫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