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翟国青与李金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国青,李金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59号原告翟国青,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李金良,男,汉族,52岁,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翟国青诉被告李金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8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翟国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杨俊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