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51号原告:张某1,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玉钦,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