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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秀云、刘顺刚等与李沧区家永顺升平房产中介所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云,刘顺刚,李沧区家永顺升平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700号原告:焦秀云。原告:刘顺刚。被告:李沧区家永顺升平房产中介所。经营者:秦金梅。原告焦秀云、刘顺刚与被告李沧区家永顺升平房产中介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焦秀云、刘顺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秀云、刘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密亮书 记 员 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