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燕、文刚、李益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明,文刚,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李益明,男,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刚,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燕,女,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益明与被执行人文刚、陈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4183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文刚、陈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文刚、陈燕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1096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审判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